《**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》第三十八条规定: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: (一)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; (二)违法行为是否存在; (三)违法行为是否为违法嫌疑人实施; (四)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、地点、手段、后果拟及甘事情节; (五)违法嫌疑人有无法定从重、从轻、减轻拟及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; (六)与案件有关的甘事事实。
《**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》第三十八条规定: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:
(一)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;
(二)违法行为是否存在;
(三)违法行为是否为违法嫌疑人实施;
(四)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、地点、手段、后果拟及甘事情节;
(五)违法嫌疑人有无法定从重、从轻、减轻拟及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;
(六)与案件有关的甘事事实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