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(国资委、证监会令第19号,2007年6月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(国资委、证监会令第19号,
自施行之日起,2007年印发的《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》(国资委 证监会令第19号)废止。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
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19 号 《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》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
根据《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》的规定,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形式包括( )。 A.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 B.以协议方式转让 C
国资委发布的《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》、《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》,有如下规定:国有独资或控股的专门从事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及
《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》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会议审议通过,并报经国务院同意,现予公布,自2007年7月1日
实际上,国有股权监管此前已经出台过一系列的文件,例如:2007年《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》(19号文),2009年125号文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